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学会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非法人下属机构,是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由学会下达同意成立文件后方可开始运行。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受学会的领导和管理,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学会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开展活动,制定本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命名、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
(二)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不存在业务重复或交叉;
(三)具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四)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该领域或该学科的管理或学术带头人提议,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交成立分支机构书面申请。
(二)由学会组织初步考察审核,确定该分支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三)经初审通过后,提交学会办公会批复;
(四)分支机构取得学会同意筹备批复函后,以发起人为基础成立分支机构筹备工作小组,开始进行筹建工作,原则上应在半年内完成筹建成立工作;
(五)筹备工作完成后,择时召开分支机构成立会员大会。产生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并向学会报备相关材料。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不得另立章程、银行账号;不得刻制独立印章;不得擅自发放任何登记证书;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不得与其他经营主体开展合作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分支机构名称必须符合规范,不得使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禁止的名称,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X X分会”或“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X X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注销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一)按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指导下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开展正常业务工作和活动,自觉维护本学会形象;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决定有关事宜;
(三)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人才培训、科普宣传等活动,开展经验交流,促进专业发展进步;
(四)每年年底向学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组织参加学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五)参与调研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以及相关产业、事业有关发展现状,向学会提供专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六)承接有关机构单位委托的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工作,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科研成果;
(七)按学会统一标准发展会员,搞好会员服务工作,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完成学会授权和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分会会员总数的1/3。委员总数超过35人(含35人)的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分支机构应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职能:
(一)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和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分会会长)或顾问;
(二)根据学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
(三)根据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每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四)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五)不断完善分支机构自身建设,广泛收集行业诉求,并及时向学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六)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分会会长)1名,副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人数按不超过常务委员人数1/3设定,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分会会长)负责制。主任委员(分会会长)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并不得兼任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分会会长)。
第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学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学科业务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技术骨干;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勤勉尽职,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三)热心学会工作,联系和团结学会会员比较广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秘书长除符合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健康管理专业技术水平,在同专业领域中享有较高威望;
(二)所在单位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内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学会综合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学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委员(分会会长)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中止其职务。接任的主任委员(分会会长)人选由学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研究提出。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分支机构活动、不能完成学会及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无法履行委员应尽义务的,经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会审批,可停止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五年。每届期满,须向学会常务理事会申请换届,并在其指导下完成换届工作。若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提交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换届的基本程序为:
- 提前两个月,向本学会提交书面换届申请报告和换届筹备组人员组成名单;
- 学会批复后,由筹备组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进行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提出正、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推荐名单,上报本学会常务理事会申批;
- 学会批复后,换届筹备组应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 换届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选举时,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须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 当选者由学会统一颁发聘任证书;
- 会后一周内,须向学会报送换届大会会议纪要和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会完整组成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自觉遵守学会《章程》,符合本分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学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每年向学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必须将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实行业务活动审批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均应提前呈报学会审批备案;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及有关资料上报学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学会有权责令停止。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或接受学会、有关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性工作,应提前做好考察甄别和风险评估工作,提交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原则上应列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由学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核督查;会议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学会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分支机构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学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如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未经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及学会批准的创建、评选、表彰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在学会领导下有计划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均属于学会会员,由学会统一核发会员证,提供相应服务并征收会员费。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会每年年末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做到在学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规范运作;
(二)按照学会安排,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省性的业务活动,并按时向学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和缴纳会费;
(三)坚持民主办会,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每年都组织召开委员或常务委员会议;
(四)注重与学会的信息沟通,落实重大活动审批制度;
(五)自觉服从学会领导,较好地完成学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一)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活动的;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学会批准,擅自以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的名义或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以及“中华”等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及私自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
(四)未经学会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五)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擅自刻制印章,擅自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以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的;
(六)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一年内未组织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缴纳会费,以及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
第三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授予“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年度优秀分支机构”荣誉称号,或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经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申请撤销该分支机构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2年 11 月 28 日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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