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学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学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学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经费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和本学会《章程》,遵循合理、合法、节约、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合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实反映学会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财物安全。
第四条 学会按照单立账户、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学会财务实行会长负责制,财务分管负责人对会长负责,管理学会日常财务活动。
第六条 学会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资格。
第七条 学会重大财务事项应由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学会会计核算应参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按规定记账方式记账。
第九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二条 会计应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和报账。
第十三条 会计应每季度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务报表,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会必须在银行开立账户,货币资金往来,除要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支结算业务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学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履行手续,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应建立现金日记账,及时登记现金每笔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纳和会计人员应对日常现金收支定期核对,做到每月进行盘点,保证两账相符。
第十六条 学会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除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其余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学会严格资金管理,严禁坐支、套取现金;学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指派两人共同经办互相监督;不得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学会经费的支出包括:
- 业务活动费支出。包括学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用,开展咨询服务、培训活动、科技活动、对外交流以及接待等所需费用;
(二)印刷制作费支出。包括用于制作有关标牌、证书,编辑出版书刊,印发会议材料、专业信息资料和宣传材料等费用;
(三)公用经费支出。包括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费用,以及租赁费、差旅费等费用;
(四)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学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费用;
(五)其它合理支出。
第二十条 会费依照本学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收取,可以提前预收,以五年为限,按年度使用核算,欠缴会费应予补缴,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学会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第二十二条 学会对会费实行预算管理,会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流、侵占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学会加强对会费使用的监督和控制,严格依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本学会经费支出,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开支。
第二十四条 学会各项费用支出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必须履行签字手续,由学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支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会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大宗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 学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指定的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财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合理配备,有效使用,保障安全完整,并接受全体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会应将符合标准规定的资产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必须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学会各项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耗品,应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学会的财产物资属于学会的共有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方可实行。
第三十三条 学会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三十四条 学会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有关管理规定,对拒不执行或违反者,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论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接受相关审查,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后,方可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经2022年 11 月 28 日本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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