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山西省健康管理学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学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本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 会费收缴标准:
- 会长、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 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 理事单位:3000元/年;
- 个人会员:100元/年。
- 会费适用范围:
- 业务活动费支出。包括学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用,以及开展咨询服务、培训活动、科技活动、对外交流以及接待等所需费用;
(二)印刷制作费支出。包括用于制作有关标牌、证书,编辑出版书刊,印发会议材料、专业信息资料和宣传材料等费用;
(三)公用经费支出。包括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费用,以及租赁费、差旅费等费用;
(四)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学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费用;
(五)其它合理支出。
三、会费管理
(一)本学会会员单位和会员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二)会员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10月底以前,会费可以提前预收,以五年为限,按年度使用核算,所缴纳会费统一汇至本学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无故不缴纳会费的,学会可以限期催缴或予以通报,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缴纳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须经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行。如遇学会的职能、业务量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变化因素,会费缴纳标准可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五)会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由学会会长负责,会费的收缴、记账、核算、开支和日常管理等业务由学会综合部财务负责执行。
(六)会费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学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应全部用于本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流、侵占或挪作它用。
(七)会费的记账和核算依照民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保证会费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费的开支使用依据本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
(八)会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会费的年度收支预算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会费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会费支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每笔费用支出须由学会负责人签批。
(十)所有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学会领导审批后的意见办理。
(十一)本学会和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单位分别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四、会费监督
- 会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应按时向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定期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和审查。
- 会费管理工作每年应当按规定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 学会在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应当对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审计,并将审计结论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并按照行业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 学会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经2022年 11 月 28 日本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施行。
本管理办法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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